卷二•洪武纪 ○正礼仪风俗诏
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吕毖 书名:明朝小史

    五年五月下诏曰:朕闻三皇立极,导明以时,庖厨稼穑,衣服始制,民居舍焉。五帝之教以仁义,不过遵三皇之良规,益未备之时宜。当时之君,示其所以,天下从之,民用和睦。自周至于汉、唐、宋,增减损益,用乃国昌,民受时父,家和永康。朕蒙皇天后土之恩,命统天下,祖宗之灵,百神护祐,得正帝位,纪元五年。朕本草茅之士,失习圣书,况摧强抚顺,二十有年,尝无宁居,一概粗疏,故道理未臻,民不见化,市井乡间尚然元俗。天下大定,礼仪风俗,可不正乎?兹有所示,谕尔臣民,诏书之后,敢有不遵者,治以如律。今将条画事宜,开列于后。

    一、曩因元末大乱,所在人民,或居乡里,或避难他方,势孤力弱,或贫乏不能自存,为庶民之家所奴者,诏书到日,即放为良,毋得羁留。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火者,违者依律论罪,仍没其家人口,分给功臣,为奴驱使。功臣及有官之家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一、城市乡村,若有残疾老幼少壮男子妇人,一时不得已而乞觅者,本里里长,及同里上中人户,助以资给。是工商听其工商,是农民听其农种,候其培养成家,复还人户。所资之物,有司常加检察,毋令失所,此即古之邻保相助,患难相救,疾病相扶持之义也。尔民诚能遵守而行,他日尔之子孙或有贫乏,同里亦必能相助借矣。敢有见乞觅之人,不行资给者,同里上中人户验其家所有粮食,除存留足用外,余没入官以济贫乏。若遇旱潦饥荒,人民流移者不在此限。若邻里果有富实好义,愿行出物赒给者,有司具实以闻。

    一、孤独残疾,不能生理者,许入孤老院,官为依例赡养。如或出外乞觅,乡市人民,听以余剩之物助养其生。敢有箠楚者,有司以斗殴论,诬告者抵罪。此等残疾之人,如或痊可愿出为民入籍者,听从其便,有司毋得羁留。

    一、乡党序齿,从古所尚,今后民间士农工商人等,凡平居相见,及岁时燕会揖拜之礼,若者先施坐次之列,长者居上。如佃户见佃主,不论齿序,并行以少事长之礼。若在亲属,不拘主佃,止行亲属礼。

    一、乡饮酒礼,废缺已久,宜令中书省详定条式,颁行遵守,使民岁时燕会,习礼读书读律,期于申明朝廷之法,敦叙长幼之节。

    一、古之婚礼,结两姓之好,以重人伦。近代以来,专论聘财,染习奢侈。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,颁行遵守,务在崇尚节俭,以厚风俗,违者论罪如律。

    一、古之丧礼,以哀戚为本,治丧之具称家有无。近代以来,富者奢僭,犯分□不及者,揭借财物,炫耀殡葬,及有惑于风水,停枢经年不行安葬。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,颁行遵守,违者论罪如律。

    一、今后蒙古、色目人民既居中国,许与中国人结婚姻,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,违者两家男女俱没入官为奴。其色目钦察若中国之人,不愿与之结婚姻者,听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一、兵兴以来,所在人民抛下产业逃避他方,天下既定,乃归乡里,中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者,不许依前占护,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。若有去时丁少,归则丁多而旧产少者,许于附近荒田内,官为验其丁力,拨付耕种为业。敢有以旧业多余占护者,论罪如律。

    一、曩因中国衣冠,狃于胡俗,已常考定品官命妇冠服,及士庶衣冠通行中外,俱有定制。惟民间妇女首饰衣服,尚循旧习,宜令中书省集议冠服定制,颁行遵守,务复古典,以革旧习。

    一、僧道之教,本以诱民为善。近代以来,凡为僧为道,遇民间修斋丧事之际,男女溷杂,饮酒食肉,甚非所宜。宜令有司严加禁约,违者治罪。

    一、福建、两广等处豪富人家,多有乞觅他人之子,阉割驱使名曰火者,敢有违犯以阉割抵罪,没官为奴。

    於戏!风俗颓靡,胡礼拘焉。再整彝伦,务遵先王之法,恤念孤寡,实为善政之先。顾以德薄恩泽未孚,仓廪未盈,六军四戌,尚虑未悦,下民之心恐贻上天之怒,夙夜祗惧,若履渊冰,咨示臣庶,体予至怀。期臻礼仪之风,永底承平之治,故兹诏示,想宜知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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