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官六年一考察,昔无其例。自成化四年,用科道官魏元等言,奉圣旨:“是。有堂上官的,还会掌印官,公同考察。”八年奏淮,京官每十年一次考察。十三年又用御史载缙等言,要考察两京五品以下官,奉旨照例会官考察。至弘治元年二月,河南道都御史吴泰等又请考察,得旨云:“这考察事,吏部看了来说。”则王介庵为冢宰也。时掌翰林院为少詹兼讲学汪谐,请将本守侍读以下官,淮成化十三年例,自会内阁大学士考察。上曰:“虽有本院自考事例,吏部还会同翰林院党官行事。”是年谪同者凡一百四员,而词林无一人。
至弘治元年闰三月,吏部都察院考在京五品以下堂上官,仅去太仆寺丞周冕等五人耳。弘治十年正月,吏科都给事李源等、十三道御史徐升等,乞考察两京五品以下及外任方面,上命如弘治元年例,考察共斥降九十五员。至弘治十四年闰七月,用南吏书传汗奏,谓京官十年一考察,法太阔略,乞六年一考,从之。弘治十七年,又诏十年一考,寻以给事中许天锡言,命六年一考,著为令。至正德四年己巳,吏部尚书刘宇、侍郎张彩等,又请考察,时距弘治考察时止五年,盖逆瑾意也。自是己亥两年考察,遂为定例。盖迄今尚未百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