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●公宴节钱
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祝允明 书名:前闻纪

    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,上谓礼部左侍郎张衡、左都御史詹徽等,以有司公宴扰民,今后支与官钞,布政司一千贯以下衙门令衡等详定。十月初八日,衡等遂奏准行,移各官司遵守。凡遇正旦、冬至、圣节筵宴节钱,就于彼处官钱内支给,其无府州县都司卫所行移附近,有司关用其钱,则例每一节布政司一千贯,府,州,县,无有司卫门卫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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