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五 唐虞象刑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续笔

    《虞书》:“象刑惟明。”象者法也。汉文帝诏,始云:“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、异章服以为戮,而民弗犯。”武帝诏亦云:“唐虞画象,而民不犯。”《白虎通》云:“画象者,其衣服象五刑也。犯墨者蒙巾,犯劓者赭著其衣,犯髌者以墨蒙其髌,犯宫者屝,屝,草屦也,大辟者布衣无领。”其说虽未必然,扬雄《法言》,“唐、虞象刑惟明”,说者引前诏以证,然则唐、虞之所以齐民,礼义荣辱而已,不专于刑也。秦之末年,赭衣半道,而奸不息。国朝之制,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,涅其面而刺之,本以示辱,且使人望而识之耳。久而益多,每郡牢城营,其额常溢,殆至十余万,凶盗处之恬然。盖习熟而无所耻也。罗隐《谗书》云:“九人冠而一人髽,则髽者慕而冠者胜,九人髽而一人冠,则冠者慕而髽者胜。”正谓是欤?《老子》曰:“民常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若使民常畏死,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”可谓至言。苟卿谓象刑为治古不然。亦正论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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