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二 无名杀臣下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三笔

    传曰:“欲加之罪,其无辞乎?”古者置人于死地,必求其所以死。然固有无罪杀之,而必为之名者。张汤为汉武造白鹿皮币,大农颜异以为本末不相称,天子不悦。汤又与异有隙。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,异不应,微反唇。汤奏当异九卿,见令不便,不入言而腹非,论死。自是后有腹非之法。非,论死。自是后有腹非之法。曹操始用崔琰,后为人所谮,罚为徒隶,使人视之,词色不挠。操令曰:“琰虽见刑,而对宾客,虬须直视,若有所嗔。”遂赐琰死。隋炀帝杀高颎之后,议新令,久不决。薛道衡谓朝士曰:“向使高颎不死,令决当久行。”有人奏之,帝怒,付执法者推之。裴蕴奏:“道衡有无君之心,推恶于国,妄造祸端。论其罪名,似如隐昧,原其情意,深为悖逆。”帝曰:“公论其逆,妙体本心。”遂令自尽。冤哉此三臣之死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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