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三 太守刺史赠吏民官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
容斋三笔
汉薛宣为左冯翊,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,未及召,立妻受囚家钱,惭恐自杀。宣移书池阳曰:“其以府决曹掾书立之柩,以显其魂。”颜师古注云:“以此职追赠也。”后魏并州刺史以部民吴悉达兄弟行著乡里,板赠其父渤海太守。此二者皆以太守、刺史而擅赠吏民官职,不以为过,后世不敢然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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