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四 吏胥侮洗文书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三笔

    郡县胥史,揩易簿案,乡司尤甚。民已输租税,朱批于户下矣,有所求不遂,复洗去之邑官不能察,而又督理。比其持赤钞为证,则追逮横费,为害已深。此特小小者耳,台省亦然,予除翰林日,所被告命后拟云“可特授依前正奉大夫充翰林学士”,盖初书黄时全文,故官告院据以为式,其制当尔。而告身全衔亦云“告正奉大夫充翰林学士”,予以语吏部萧照邻尚书曰:“如此则学士系衔在官下,于故事有戾,今欲书谢表,当如何?”萧悚然。旋遣部主事与告院书吏至,乞借元告以去,明日持来,则已改正,移职居官上,但减一“充”字,于行内微觉疏,其外印文,浓淡了无异,其妙至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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