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四 宣告错误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三笔

    士大夫告命,间有错误,如文官,则犹能自言,书铺亦不敢大有邀索。独右列为可怜,而军伍中出身者尤甚。予检详密院诸房日,有泾原副都军头乞换授,而所持宣内添注“副”字,为房吏所沮,都头者不能自明。两枢密以事见付,予视所添字与正文一体,以白两枢曰:“使诉者为奸,当妄增品级,不应肯以都头而自降为副,其为写宣房之失,无可疑也。”枢以为然,乃为改正。武翼郎李青当磨勘,尚左验其文书,其始为“大李青”,吏以为罔冒,青无词以答。周茂振权尚书,阅其告命十余通,其一告前云“大李青”,而告身误去“大”字,故后者相承,只云“李青”,即日放行迁秩,且给公据付之。两人者几困于吏手,幸而获直。用是以知枉郁不伸者多矣!


如果你对容斋三笔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 点击这里 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容斋三笔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