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七 五代滥刑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
容斋三笔
五代之际,时君以杀为嬉,视人命如草芥,唐明宗颇有仁心,独能斟酌援救。天成三年,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:有百姓二人,以竹竿习战斗之事。帝即传宣令付石敬瑭处置,敬瑭杀之。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,方知悉是幼童为戏。下诏自咎,以为失刑,减常膳十日,以谢幽冤;罚敬瑭一月俸;浑公儿削官、杖脊、配流登州;小儿骨肉,赐绢五十匹,粟麦各百硕,便令如法埋葬。仍戒诸道州府,凡有极刑,并须仔细裁遣。此事见旧五代史,新书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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