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九 僧道科目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三笔

    唐末帝清泰二年二月,功德使奏:“每年诞节,诸州府奏荐僧道,其僧尼欲立讲论科、讲经科、表白科、文章应制科、持念科、禅科、声赞科,道士经法科、讲论科、文章应制科、表白科、声赞科、焚修科,以试其能否。”从之。此事见旧五代史记,不知曾行与否,至何时而罢也。盖是时犹未鬻卖祠部度牒耳。周世宗废并寺院,有诏约束云:“男年十五以上,念得经文一百纸,或读得五百纸,女年十三以上,念得经文七十纸,或读得三百纸者,经本府陈状,乞剃头,委录事参军、本判官试验。两京、大名、京兆府、青州各起置戒坛,候受戒时,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,其三处祗委判官,逐处闻奏。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,方得剃头受戒。”其防禁之详如此,非若今时只纳钱于官,便可出家也。念经、读经之异,疑为背诵与对本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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