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○敕用准字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周必大 书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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敕牒{准十}字去十为准,或谓本朝因寇准为相而改。又云:“曾公亮、蔡京父皆名准而避。”其实不然,予见唐告已作准,又考五代堂判亦然。顷在密院令吏辈用准字,既而作相,又合三省如此写,至今遂定。后世岂能推其源流耶?大抵朝廷典故,若涉同僚共议,不问轻重,必惑例惮改,惟吏辈密移则更不复问。如西清阁名皆主于宸文,所谓天章阁,祖宗朝从官人人历学士待制之类。绍兴以前,何尝不除授,如章谊等是也。孝宗一日宣谕奉使借官令稍新,即衔天章阁学士,同僚坚执谓非臣下称呼。予谓:“龙图宝文亦岂臣子事。”坚不从而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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