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杖责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文惟简 书名:
虏庭事实
虏中,上自宰执、公卿,下至判司、簿尉,有罪犯者,亦不能免,杖如天朝之臣。有忤其主意者,则去衣卧地,令侍卫之人以杖□之,数足则止,名曰“御断”。州县官有罪,则差天使至其本家,量轻重而杖之,名曰“监断”。有因而致死者。上下内外官,虽曾被刑责,相视不以为辱。又安知古者,刑不加大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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