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:
蜀守讞:大夫犬乘私馬一匹,無傳,謀令大夫武窬舍,上造熊馬傳著其馬識物,弗身更,疑罪。廷報:犬與武共為偽書也。
译文:
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。大夫犬有私马一匹,但无马传。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,盗取其马传。犬自己没有动手,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。应该如何定罪?
廷尉批复: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。
正文 《张家山汉简·奏谳书》(十一)类别:史部
作者:不详 书名:张家山汉简·奏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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