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:
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,七月乙酉新郪信爰書:求盜甲告曰:從獄史武備盜賊,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,至今不來,不知在所,求弗得,公粱亭校長丙坐以頌繫,無繫牒,弗窮訊。七月甲辰淮陽守偃劾曰:武出備盜賊而不返,其蹤蹟類或殺之。獄告出入廿日弗究訊,吏莫追求,坐以繫者無繫牒,疑有奸詐,其謙求捕其賊,復其奸詐及知縱不捕賊者,必盡得,以法論。復之:武出時,與髳長蒼……蒼曰:故為新郪信舍人,信謂蒼,武不善,殺去之。蒼即與求盜大夫布、舍人簪褭余共賊殺武于校長丙部中。丙與發弩贅荷捕蒼,蒼曰:為信殺。即縱蒼,它如劾。信曰:五月中天旱不雨,令民[上“羽”下“于”] ,武主趣都中,信行離鄉,使舍人小簪褭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守舍。武發 ,信來不悅,以謂武,武踞不跪,其應對有不善,信怒,扼劍驀詈,欲前就武,武去。居十餘日,信舍人來告信曰:武欲言信丞相、大守。信恐其告信,信即與蒼謀,令賊殺武,以此不窮治甲之它,它如蒼。丙、贅曰:備盜賊,蒼以其殺武告丙,丙與贅共捕得蒼,蒼言為信殺,誠,即縱之,罪,它如蒼。詰丙、贅、信:信,長吏,臨一縣上所,信恃,不謹奉法以治,至令蒼賊殺武;及丙、贅備盜賊,捕蒼,蒼雖曰為信,信非得擅殺人,而縱蒼,皆何解?丙等皆曰:罪,無解。 言如信,布死,余亡不得。診問蒼、信、丙、贅,皆關內侯。信有侯子居洛四楊里,故右庶長,以堅守滎陽,賜爵為廣武君,秩六百石。蒼,壯平君,居新郪都隱(?)里;贅,威昌君,居故市里;丙,五大夫,廣德里。皆故楚爵,屬漢以比士,非請侯子。布、餘及它當坐者,縣論。它如辭。鞫之:蒼賊殺人,信與謀,丙、贅捕蒼而縱之,審。敢言之,新郪信、髳長蒼謀賊殺獄史武,校長丙、贅捕蒼而縱之,爵皆大庶長。律:賊殺人,棄市。以此當蒼。律:謀賊人殺人與賊同法。以此當信。律:縱囚與同罪。以此當丙、贅。當之:信、蒼、丙、贅皆當棄市,繫。新郪甲、丞乙、獄史丙治。為奉當十五牒上謁,請謁報,敢言之。
译文:
淮阳郡郡守巡行新郡县录囚文书。
(汉高祖]六年(公元前201)七月乙酉(初二),新郪县令信爰书:求盗甲报告:甲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。武于六月壬午(二十九日)出巡公梁亭,至今未归,不知去向,寻找没结果。公梁亭校长丙怀疑是求盗甲杀害的。没有逮捕证,就将甲关押起来,也不审问。
七月甲辰(二十一日),淮阳郡郡守偃举劾。新郪县狱史武出巡盗贼至今未返回,有迹象表明,他可能已被人杀害,告发到县狱已有二十天左右,倘未审讯。县廷未经查巡追究,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为嫌疑犯,没有下拘捕证,就将其关押在狱中。此案疑有奸诈。应追捕杀人凶手,查明其中的奸诈,对于故纵而不逮捕贼人者,务必彻底查清,以法论处。
经复审得知:狱史武外出时与髳长苍……苍供认:从前曾是新郪县令信的舍人。信曾告诉苍,武不是好人,将他杀死。苍就和求盗大夫布、舍人簪袅余共同将武杀死在校长丙的管区内。丙和发弩士卒赘将苍抓获。苍供认是根据县令信的吩咐而杀的。校长丙随即将苍释放。其他情节与劾书所说相同。
信供认:五月中天旱无雨,便命令百姓举行求雨祭祀。由武负责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动。信外出巡视各乡,并指使舍人小簪袅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看家。武却派遣信的小舍人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参加求雨祭祀的舞蹈。信回来后很不高兴,并为此而质问武。武见信时坐而不跪,答问很不和善。信很愤怒,握剑大骂,向武逼进。武走开了。过了十几日,信的舍人莱告诉信:武要向丞相、太守告发信。信害怕告发,即与苍合谋,令杀害武。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盗甲与此相关的案情。信交代的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。
丙、赘供认:二人均以预防盗贼为职责。苍将其杀害武的事诉了丙。丙和赘共同将苍逮捕。苍说是为了信而杀害的。事实确是如此,即把苍放了。这是犯罪。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。
诘问丙、赘、信:信作为长吏,高居一县之上,自恃位高权重,不依法治事,以至于命令苍杀害武。丙、赘二人的职责就是预防盗贼。但抓获杀人犯苍后,又把他放了。苍说是为县令信而杀,难道信可以随意杀人,就将苍释放了?你们对这些作为有何辩解?丙等均承认是犯罪行为,无可辩解。
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。求盗布已死亡,另一参与杀人者余在逃,尚未抓获。
验问:苍、信、丙、赘是否都是关内侯?信是侯爵之子,居住雒阳杨里,原为右庶长,因坚守荥阳有功,赐爵为广武君,秩六百石;苍,爵壮平君,居住新郪县都隐里;赘,爵威昌君,居住故市里;丙,五大夫,(居住]广德里。都是原来楚国爵位,可与汉时的士相比,并非诸侯子。布、余,以及其他当坐罪者,县廷已经断决。其他问题见状辞。
审定:苍故意杀人,信主谋,丙、赘抓获苍后,又将其释放,一切经审讯属实。兹禀告如下:新郪县县令信、髳长苍共武。校长丙、赘捕获苍后,又将其释放。爵皆大庶长。
《律》:“贼杀人,弃市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。
《律》:“谋贼杀人,与贼同法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。
《律》:”纵囚与同罪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丙、赞二人的罪。
判决:信、苍、丙、赘等皆判处弃市刑。拘押监狱。
新郪县令甲、县丞乙,狱史丙审理。呈上本案有关文书五件,请断决批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