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《张家山汉简·奏谳书》(十七)

类别:史部 作者:不详 书名:张家山汉简·奏谳书

    原文:

    南郡卒史蓋廬、摯田假、卒史瞗復攸[“广”内“隼”]等獄簿

    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,即下,甲午到蓋廬等治所,其壬寅補益從治,上治它獄。四月辛卯瞗有論去,五月庚午朔益從治,蓋廬有貲去,八月庚子朔論去,盡廿八年九月甲午巳。御史下書別居它笥。今復之: 曰:初視事,蒼梧守灶、尉徒唯謂 :利鄉反,新黔首往繫,去北,當捕治者多,皆未得,其事甚害難,恐為敗。 視獄留,以問獄史氏,氏曰:蒼梧縣反者,御史恆令南郡復。義等戰死,新黔首恐,操其假兵匿山中,誘召稍來,皆搖恐畏,其大不安,有須南郡復者即來捕。義等將吏卒繫反盜,弗先候視,為惊敗,義等罪也,上書言裁新黔首罪,它如書。灶、徒唯曰:教謂 新黔首當捕者,不得,勉力善備,弗謂害難,恐為敗。唯謂 久矣,忘弗識,它如 。氏曰:劾下與攸守媱、丞魁治,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與義發新黔首往候視,反盜多,益發與戰。義死,攸又益發新黔首往繫,破,凡三輩, 并主籍。其二輩戰北,當捕,名籍副并居一笥中, 亡,不得,未有以別知當捕者。及屯卒□敬,卒已罷去,移徙(?)逮之,皆未來。好畤辟 有鞫,氏以為南郡且來復治。 問,氏以告 ,不知 上書,它如 。媱、魁言如氏。.詰氏:氏告 曰義等戰死,新黔首恐,操其假兵匿山中,誘名稍來,皆搖恐畏,其大不安,有須南郡復者即來捕。吏訊氏,氏曰: 主新黔首籍,三輩,戰北,皆并居一笥中,未有以別知當捕者,逮 未來未埔,前後不同,皆何解?氏曰:新黔首戰北當捕者,與後所發新默首籍并,未有以別知。 主逮未來,獄留須 。 為攸令,失聞。 別異,不與它令等。義死,黔首當坐者多,皆搖恐吏罪之,又別离居山谷中。民心畏惡,恐弗能盡偕捕,而令為敗,幸南郡來復活。 視事掾獄,問氏,氏即以告 ,恐其怒,以自解于 ,實須 來別籍,以偕捕之,情也。無它解。.詰 :繫反群盜,儋乏不鬥,論之有法。 格掾獄,見罪人,不以法論之,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,是 欲釋縱罪人也。何解? 曰:□等上論奪爵令戍,今新黔首實不安輯,上書以聞,欲陛下幸沼 以撫定之,不敢釋縱罪人,無它解。詰 等:雖論奪爵令戍,而無法令,人臣當謹奏法以治。今 釋法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,是 欲釋縱罪人明矣。吏以論 , 何以解之? 曰:無以解之,罪。問南郡復吏,到攸,攸逮 未來,未有新黔首當捕者名籍。 來會建曰:義死,自以有罪,棄籍去亡,得□。視氏所言籍,居一笥中者,不署前後發,無章,雜不可知。南郡復吏乃以智巧令攸誘召聚城中,謁(?)訊傅先後以別,捕繫戰北者。獄留盈卒歲,不具斷,蒼悟守已劾論□□□□□□□□ 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,頗不具,別奏,它如辭。鞫之:義等將吏卒新黔首繫反盜,反盜殺義等,吏新黔首皆弗救援,去北。當逮錠,傳詣攸,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。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,且事難,未有以捕章捕論, 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,欲縱勿論,得,審。.令:所取荊新地,多群盜,吏所興與群盜遇,雲北,以儋乏不鬥律論。律:儋乏不鬥,斬。篡遂縱囚,死罪囚,黥為城旦,上造以上耐為鬼薪,以此當 。當之: 當耐為鬼薪。 繫。訊者七人,其一人繫,六人不繫。不存皆不訊。

    译文:

    南郡府卒史盖庐、挚田、代理卒史瞗复审攸县令[“广”内“隼”]等犯卷宗

    御史府文书于[秦王政]二十七年(公元前220年)二月十七日送达南郡府。南郡府随即于十九日下发到盖庐等卒史办公处所。本月二十七日增补益参力审理此案,由于益正在审理其他案件,而未到职。四月十七日,瞗本人因被起诉而离职。五月二十七日,朔、益开始参加审理此案,盖庐因犯赀罪,而撤职。八月二十八日,朔因被起诉离职。二十八年(公元前219)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,凡四百六十九日。朔病六十二日,行道六十日。乘传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。以行道日数相除、日行八十五里,余四十六里。除去元、伏二日休假,它狱

    四百四十九日,定治十八日。

    御史府下发的文书保存在另一公文箱。

    现复审如下:

    (攸县令)[“广”内“隼”]供述:“我开始审理此案时,苍梧县代理县令灶、尉徒唯向我说:‘利乡乡民叛乱,派往镇压的新黔首败逃。应该拘捕治罪的太多,都没有抓获。此案很难处理,恐怕要出差错’。我视察了狱中关押的人。讯问狱史氏。氏说:‘这些人是苍梧县的叛乱者,主事者恒命令南郡府负责复审。(带兵前去镇压的攸县令史)义等人已阵亡,带领去的士卒、新黔首怕受惩罚,便携带所发的武器隐藏山中。逐渐召回了一些但都惧怕受罚,很不安静,惧怕不久南郡府复审者前来逮捕他们’。义等人带领吏卒镇压叛乱的强盗,事先不侦察,因而失败。这是义等人的罪责。特上书请制裁新黔首的罪。其他情节,见呈上的文书。”

    苍梧县代理县令灶、尉徒唯供述:“曾经告诫[“广”内“隼”],应当抓捕新黔首,如果不能捕获,要尽力防范。并没有说难以处理,可能会失败。很早就告诉[“广”内“隼”]了,他全忘了。其他情节,和[“广”内“隼”]所说相同。”

    狱史氏供述:“劾文书下达之后,与攸县代理县令媱、县丞魁共同审理此案。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和义征发新黔首前往侦察,看到叛乱的太多,便又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参战。令史义战死后,攸县现再一次征发了一批新黔前往缉捕叛乱者。这一次获得胜利。三次征发新黔首的名册,均由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保管。前两次参战战败的新黔首应当拘捕,但他们的名册也都存放在同一个公文箱里。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逃跑后没有抓获,没有人分辨出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新黔首名册。屯卒敬,卒已也都遣散他处,发函逮捕,都未抓获。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在好畤县另有他案被关押。我认为南郡府将会来复审此案的。[“广”内“隼”]讯问时,我已经告诉[“广”内“隼”],不知道他上书的事。其他情节,和[“广”内“隼”]说的相同。”

    代理县令媱、县尉魁的陈述和氏说的相同。

    质问氏:“你告诉[“广”内“隼”]说‘义等人战死后,新黔首非常恐惧,都携带发给他们的武器隐藏山中,逐渐召回后,都很恐慌,不安宁,怕不久南郡府来复审将他们逮捕’。复审官员讯问时,你说:‘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掌管新黔首的名册,第三批和战败的两批新黔首的名册,都存放在一个竹箱里,没有人知道哪些是应当拘捕的。没有将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抓来,所以还没逮捕’。前后说的不相同,如何解释?”氏答道:“新黔首战败应当拘捕者的名册,和最后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存放一块弄混了,没办法分别开。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主管拘捕,但没有回来。案件必须中止待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返回。[“广”内“隼”]作为攸县县令,失职。[“广”内“隼”]另有一套做法,和其他县令的考虑不同。义战死后,战败应当坐罪的黔首很多,都怕受到处罚,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。民心畏惧,怕不能都将其捕获,而失败。希望南郡府来复审此案。[“广”内“隼”]来察本县监狱囚犯,讯问我时,我立即做了回答。怕他发怒,向他作了一些解释。实际上必须等待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来区分各类名册,偕同一起去拘捕。这是实情,没有其他可说的。”

    质问[“广”内“隼”]:“缉捕叛乱者,战斗不尽力。对于这种行为如何惩罚,法律有明文规定。你审讯囚犯,也见到了罪犯,却不按律论处,而上书呈请只惩处新黔首,企图释放罪犯。这作何解释?”[“广”内“隼”]答道:“曾提出对罪犯剥夺爵位,令其戍边的惩罚。现今新黔首很不安分,因而呈文奏请皇帝陛下,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抚,不敢释放罪犯。没有别的可说。”

    质问[“广”内“隼”]:“你等虽提出剥夺罪犯的爵位,令其戍边的处罚,但不符合法令规定。作为人臣应当严格依法办案。现在你抛开法律规定,上书请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,你释放罪犯的企图非常明显。以此认定你的罪,你有什么可说?”[“广”内“隼”]说道:“没有可说的,认罪。”  

    验问:南郡府复审官吏[答]:到达攸县后,攸县县廷没有抓获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,没有获得新黔首应当拘捕者的名册。以后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来交代道:“义战死后,我认识到自己有罪,便抛弃存放名册的公文箱逃跑了。得到公文箱后,见到狱史氏所说的名册,都存在同一个公箱内,上面没有写征发先后的顺序,杂乱无章不可识别。南郡府复审官吏很机智地令攸县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,查问傅籍先后,以此判断他们各是第几批参战的。然后拘捕战败逃跑者。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断决。苍梧县代理县令已举劾要求论处口口口口口口口口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,以及吏卒等不营救义等而逃跑者,长期没有结案.容另行举奏。其他情节见状辞。”

    审定:攸县令史义等率领吏卒、新黔首逮捕叛贼,叛贼杀死义等人。同去的官吏、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。应当拘捕令史[左“肆”左半部,右“左”],将其传送攸县,以便识别新黔首中应当拘捕者。但拘捕者大多离乡逃往外地。事情还难在没有按法令拘捕论处。攸县

    令[“广”内“隼”]上书说只制裁新黔首,企图释放罪犯。现已捕获。一切审问属实。兹命令:新占领的荆地区多盗贼。官府兴兵征讨的士卒与盗贼相遇即溃逃,一律按“儋乏不斗”律论处。  《律》:“儋乏不斗,斩。”“篡遂纵囚,死罪囚,黥为城旦,上造以上耐

    为鬼薪。”按此律文论处[“广”内“隼”]的罪。断决:[“广”内“隼”]耐为鬼薪。[“广”内“隼”]在押,已审讯的共七人,其中一人拘押,六人未拘押。尚未传讯到庭的,均未审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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