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礼以道其志(2),乐以和起声(3),政以一其行,刑以防其奸(4)。礼、乐、政,其极一也(5),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(6)。
【注释]
(1)本节选自《乐记.乐本》。(2)道:同“导”,诱导……(3)和其声:意思是说调节人们的情感。(4)奸:邪恶。(5)极:最终目的。(6)出:实现。智到2:智国平天下的的道理。
【译文】
礼仪是用来诱导人心的。音乐是用来调和人的情感的,政令是用来同意人的行为的,刑罚是容来防止邪恶行为的。礼仪、音乐、刑罚和政令,它们的最终目的相同,都是用来统一民心,实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。
【读解】
这一节将音乐的作用,把它同礼仪、政令、刑罚相并列,可见儒家对音乐的抬举。
在众多的艺术门类之中,儒家何以独独偏爱音乐,并把它抬举到治国安帮的高度?这很可能与周代以来的情形有关。使用音乐的场合,总是在庙堂之中,用于祭祀和礼仪等重大事务之中,很少有纯粹为了怡情悦性的音乐。因此,音乐总是被严肃地对待,被拿来同统治民众紧紧联系在一起,这样才被抬举的很高。
实际上音乐的作用远远没有这么大。它无法解决人们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,更不可能决定国家的兴亡,仅仅是表达作者对生活的感受而已。儒家对音乐的看重,可以使我们发现他们文艺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:十分强调文艺的社会功利作用和目的,不赞成为艺术而艺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