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公之卒也,所积古器,寡妇孤儿不知其值,乞其友估之,友故高其价,使久不售,俟其窘极,乃以贱价取之。越二载,此友亦卒,所积古器,寡妇孤儿亦不知其价,复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,取之去。或曰:天道好还,无往不复,效其智者罪宜减,余谓此快心之谈,不可以立训也。盗有罪矣,从而盗之,可曰罪减于盗乎?
【译文】
某公死后,所积蓄的古玩器物,家中寡妇、孤儿不知道它们的价值,求某公的朋友估价。朋友故意抬高它们的价格,使得她们长久不能出售。等到他们困窘到了极点,然后用贱价取得。过了两年,这个朋友也死了,所积蓄的古玩器物,他家中的寡妇、孤儿也不知道它们的价值,又有相好的朋友仿效地原来的计谋,取之而去。有人说:“天道循环,报应不爽,没有往而不返的。仿效她的计谋的,罪应当减轻。”我说这是称快于心的说法,不可以立为准则。偷盗是有罪的,从而又去偷盗他,可以说罪轻于盗贼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