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太和十五年十一月乙亥)
王爵非庶姓所僭,伯号是五等常秩。烈祖之胄,仍本王爵,其馀王皆为公,公转为侯,侯即为伯,子男如旧。虽名异于本,而品不异昔。公第一品,侯第二品,伯第三品,子第四品,男第五品。
卷五 ◇五品诏类别:集部
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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