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◇费羊皮张回事诏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
全后魏文
(延昌三年。《通典》作「景明中」)
羊皮卖女葬母,孝诚可嘉,便可特原。张回虽买之于父,不应转卖,可刑五岁。(《魏书·刑罚志》,又见《通典》一百六十七,「羊皮」作「羌皮」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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