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二 ○禁赁店干利诏
类别:集部 作者:不详 书名:
全唐文
南北卫百官等,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,广造店铺,出赁与人,干利商贾,莫甚於此。自今已后,其所赁店铺,每闲月估不得过五百文。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,容其出卖。如有违犯,具名录奏。
(快捷键:←)
上一页
  
回书目(快捷键:Enter)
  
下一页
(快捷键:→)
如果你对
全唐文
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
点击这里
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
全唐文
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