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十二 ○禁私贮见钱敕

类别:集部 作者:不详 书名:全唐文

    近日布帛转轻,见钱渐少,皆缘所在壅塞,不得通流。宜令京城内文武官寮,不问品秩高下,并公郡县主中使等,下至士庶商旅等,寺观坊市,所有私贮见钱。并不得过五千贯。如有过此,许从敕出后,限一月内,任将别物收贮。如钱数较多,处置未了,任便於限内於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。纵有此色,亦不得过两月。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,所贮钱并须计用此数。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,不在此限。如限满后有违犯者,白身人等,宜付所司痛杖一顿处死。其文武官及公主等,并委有司闻奏,当重科贬。戚属中使,亦具名衔闻奏。其賸贮钱,不限多少,并勒纳官。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数,其赏钱止於五千贯,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,亦重科处,并量给告者。


如果你对全唐文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 点击这里 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全唐文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