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庆壬申(1812),广东新宁县某村兄弟二人,有妹,已适人。兄四十未娶,弟曰:“兄不娶将绝嗣,盍鬻弟以娶妇。”兄曰:“得妇而失弟,不可以为人,不如其无妇也。”村中有富翁,闻而义之,语兄曰:“吾正需佣,今与若三十金,若弟为我佣而当其息。弟得食,若得妇,不两利乎?他日有金,可赎也。”从之。新妇入门,久之,窃疑夫故有弟,今何在?夫泣语以故,妇曰:“得妇而失弟,不可以为人,不如其无妇也。”妇谋诸父,展转得三十金,藏诸笥,将促其大赎弟。既而索之,亡矣,愤而自缢。葬日,其小姑哭送之,忽雷震棺开,妇活而小姑死,金掷诸地。盖小姑归宁,知嫂藏金处,阴窃之,而嫂不疑也。遂以棺葬小姑,而以金赎其弟。事见吴鸿来孝廉(应逵)《雁山文集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