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邵晔、梁颢二事附)
高防,初事周世宗。知蔡州时,部民王乂为贼所劫,捕得五人,系狱穷治,赃状已具,将加极典。防疑其枉,取赃阅之,召乂问:“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?”曰:“然。 ”防令校其幅尺,广狭不同,疏密有异。囚乃称冤。问:“何故服罪?”曰:“不任捶楚,求速死耳。”居数日,获其本贼,而五人得释。防后事本朝,终于尚书左丞。见本传。
按:防校布事,与许宗裔验赃术同。然所获衫袴本非真赃,若其不幸而疏密、广狭如一,则奈何?苟于情理有可疑者,虽赃证符合,亦未宜遽决。
雍熙中,邵晔谏议,为蓬州录事参军。知州杨全性率而悍,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,悉置于大辟。晔察其枉,白请再劾,不听。乃取二人弃市,余械送阙下。翌日,果获正盗。全坐削籍为民。晔赐绯鱼,授光禄寺丞。见晔本传。
景德中,梁颢内翰知开封府时,开封县尉张易捕盗八人,狱成,坐流。既决,乃获真盗。御史台劾问得实,官吏皆坐贬责。见当时诏令。
此乃但凭赃证,不察情理,而遽决之者也。盖赃或非真,证或非实,唯以情理察之,然后不致枉滥。可不鉴哉!可不谨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