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王晦叔一事附)
向敏中丞相,判西京。有僧暮过村舍求宿,主人不许。求寝于门外车箱中,许之。是夜,有盗入其家,携一妇人并囊衣,逾墙出。僧不寐,适见之。自念不为主人所纳,而强求宿,明日必以此事疑我,而执诣县矣。因亡去。夜走荒草中,忽坠眢井。而逾墙妇人已为人所杀,尸在井中,血污僧衣。主人踪迹,捕获送官。不堪掠治,遂自诬,云:“与妇人奸,诱以俱亡。恐败露,因杀之,投尸井中。不觉失脚,亦坠于井。赃与刀在井旁,不知何人持去。”狱成,皆以为然。敏中独以赃、仗不获,疑之。诘问数四,僧但云:“前生负此人命,无可言者。”固问之,乃以实对。于是密遣吏访其贼,食于村店,有妪闻其自府中来,不知其吏也,问曰:“僧某狱如何?”吏绐之曰:“昨日已笞死于市矣。”妪叹息曰:“今若获贼,如何?”吏曰:“府已误决此狱,虽获贼,不敢问也。”妪曰:“然则言之无害。彼妇人,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。”吏问:“其人安在?”妪指示其舍。吏往捕,并获其赃,僧始得释。一府咸以为神。见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。
按:士之察狱,苟疑其冤,虽囚无冤词,亦不可遽决。
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时,有杀人狱已具,晦叔察情非是,而面讯之。其人自谓不获真杀人者无免理,终不自明。僚属皆言无足疑。固留不决,而密以物色捕杀人者,得之。作辨狱记,以戒理官。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。
此其终不自明,与僧云“无可言者”类矣。而皆不敢遽决,卒能获贼释冤,岂非尽心矜谨之效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