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:襄公十六年传,晋亦有,则乃诸侯通用之礼也,此文以鲁之乐比宋之《桑林》,则鲁所用之乐非诸侯通用之乐矣。然则鲁之失礼固不在而在乐也。盖鲁之但以用天子之祭器乐章为僭;其实乃诸侯祭群庙之通礼,不必为天子独有之祭,为始祖所自出之祭,而後鲁为僭也。且云‘宾祭用之’,则此乐亦以之娱宾矣,不但僭而巳。
‘冬,穆叔如晋聘,且言齐故。晋人曰:“以寡君之未祀与民之未息;不然,不敢忘。”’(《左传》襄公十六年)
卷二 经传祀通考 △鲁之失礼在乐类别:子部
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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