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人诗文发端,多从远处说起。如此篇“惟天地,万物父母”等语,及《仲虺之诰》“惟天生民有欲,无主乃乱”,《汤诰》“惟皇上帝,降衷於下民,若有恒性”之类,皆迂远,正是晋人气习。试读《甘誓》、《汤誓》、《牧誓》,有此等语否?
数纣之罪,皆以後世之事想像汇集而成。无论纣之罪不若是之甚,而武王亦必不肯作此毫无含蓄之语。至“以残害於尔万姓”句,尤疏谬。凡誓者,皆誓己之众也:首呼“友邦冢君,御事庶士”而誓之,则所谓“尔万姓”者何人也耶?
族人者,秦之法,三代未有也。“罪人以族”之语,谬矣。
“弗事上帝神只,遗厥先宗庙弗祀”,语本《牧誓》“昏弃厥肆祀弗答”。“牺牲粢盛,既於凶盗”,语本《微子》“今殷民乃攘窃神只之牺牲,用以容,将食无灾”。
“天佑下民”至“越蹶志”,语本《孟子》而有改易。
“同德度义”,语本《左传》昭二十四年苌弘语。
“贯盈”二字,本《左传》“使疾其民,以盈其贯”语。此後世四六剪缀字句之学也。
“类於上帝,宜於冢土”,本《王制》“天子出征,类乎上帝;宜乎社”之语。
《郑语》引《太誓》曰;“民之所欲,天必从之。”《周语》亦引之。《左传》襄三十一年,穆叔引《太誓》二句,同。昭元年,子羽亦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