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:《经》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。《传》曰:“有子者无孙。孙妇亦如之。”敖氏《仪礼集说》云:“庶孙之妇缌,则孙之妇小功也。《小功章》不见之者,文脱耳。”其论似矣。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,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?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?如子尚存,尚无孙,安得有孙妇。妇虽亡,恐不得别为之服也。如妇尚存,有妇者亦当无孙妇。子虽亡,又不得别为之眼也。适子亡,不别为之服,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。妇亡,不别为之服,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。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,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。由是言之,《经》之不见,恐非缺文。《传》既语之不详,《开元礼》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,余窃疑焉。说并见前《为夫之祖父母条》下。
为庶孙之妇:《经》,缌。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并同。明缺。
为夫之从父昆弟,报:《经》、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皆无服。明增,缌。说已见前《为夫之昆弟条》下。
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:《经》,缌。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为夫之从父姊妹,报:《经》无文。《开元礼》,缌。缺报。《家礼》(人不降、明并同。)
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:《经》无明文(《经》“夫之诸祖父母报。”《郑注》无曾祖父母)。《开元礼》,缌。《家礼》(缺父母字)、明并同。
【家礼】夫为曾高祖承重者,妇从服斩衰三年。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,曾高祖父卒,妇从服齐衰三年(曾高祖在,缺)。说已详前《为夫之祖父母条》下。
为夫之从祖祖父母:《经》盖缌。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并同。《家礼图》增“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”,服同。明同、
为夫之从祖父母:《经》盖缌。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并同。《家礼图》增“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”,服同,明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