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:《经》云:“夫之诸祖父母,报。”《郑注》以“从祖祖父母”及“外祖父母”释之。且云:“或曰曾祖父母;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,而云报乎!”夫曾祖为曾孙缌,故知为曾孙妇无服;外祖为外孙亦缌,何以知为外孙妇独得有服乎?曾祖下报,故知诸祖之无曾祖;若外祖亦不报,何以知诸祖之兼有外祖乎?事同论异,深所未喻。且夫为从母亦小功而妻无服,则似夫之外姻,妻皆不为之服。或“外”乃“从”之误,亦未可定。故今不敢以《注》决《经》文也。
为夫之从母:《经》无服。《开元礼》增,缌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为夫之舅:《经》无服。《开元礼》增,缌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为甥妇:《经》无服。《开元礼》增,缌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女子为姊妹之子妇:《经》无服。《开元礼》增,缌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以上四条,说已详前《外姻篇》中《为舅之妻条》下。
为外孙妇:《经》似无服(《郑注》缌)《开元礼》,缌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说已见《为夫之外祖父母条》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