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:《经》主於“贵”,《记》主於“有子”。盖《记》自记所传,是以不能与《经》无异。当存之以备考;不必强使相合,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。
妾为其父母:《经》,公妾以及士妾,并降齐衰期。《开元礼》、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【本记】“凡妾为私兄弟,加邦人。”《家礼》同。
卷二 △士妾缌之异说类别:子部
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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