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 栽桑枣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顾炎武 书名:日知录之馀

    《实录》:乙巳年六月乙卯,下令:“凡农民田亩,五亩至十亩者,栽桑、麻、木棉各半亩,十亩以上倍之。其田多者,率以是差。有司亲临督劝,惰不如令者,有罚。不种桑,出绢一匹;不种麻及木棉,便出麻布、棉布各一匹。”

    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,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:“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,咸获稼穑之利。其令在屯军士,人树桑、枣百株,柿,栗、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,亦足以备岁歉。五府其遍行程督之。”

    十一月王寅,诏凤阳、滁州、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。

    二十六年三月庚戌,命天下种桑枣。上谕工部臣曰:“人之常情,安于所忽,饱即忘饥,暖即忘寒,不思为备。一旦卒遇凶荒,则茫然无措。朕深知民艰,百计以劝督之,俾其咸得饱暖。比年以来,时岁颇丰,民庶给足,田里皆安,若可以无忧也。然预防之计,不可一日而忘也。尔工部其谕民间,但有隙地,皆令种植桑、枣,或遇凶歉,可为衣食之助。”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,督民种植桑、枣,且授之种植之法。又令益种棉花,率蠲其税,岁终具数以闻。

    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,上谕户部官曰:“方今天下太平,军国之需皆已用足,其山东、河南民人田地桑、枣,除已人额征科,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种桑、枣果树,与二十六年以後新垦田地,不论多寡,俱不起科。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。”

    宣德七年九月癸亥,顺天府尹李庸言:“所属州县旧有桑、枣,近年砍伐殆尽,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,勤督每丁种桑、枣各百株,官常点视。三年给田,开其所种多寡,以验勤怠。”上谓行在户部臣曰:“桑、枣,生民衣食之计。洪武间,遣官专督种植,今有司略不加意,其即移文天下郡邑,督民栽种,违者究治。”

    正统元年八月丁丑,命提调学校风宪官,兼督民间栽种桑、枣。

    平阳府《太平县志》:“国初,令各里设拓桑园,以重蚕事。其後皆废,地多为民占,嘉靖听民易买,官地高腴,里耆民王登汉,易得拓桑故园,舍为义冢。”

    《郡国志》:“凡桑、枣田地,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,占为己业,故处已不可考,命桑,枣带税粮征收。”(《金史食货志》:“凡桑、枣户民,以多植为勤,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,除枯补新,使之不阙。”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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