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诈为瑞应,诈称死亡,诈喜诈悲,诈惊诈乞,暗摇人心者,各笞五十。
【纂注】瑞,与遂同。诈为遂应,原不欲应之,而故为应状,以误其着也。诈称死亡,原未必即杀,而故云已杀,以懈其着也。诈喜者,未胜而自贺。诈悲者,未失而预愁。诈惊者,有陡然一悟之意。诈乞者,有无故索怜之情。是数者,心甚苦劳,态俱鄙猥,然诈伪与强窃有间,故仅笞以五十也。
那那,同“挪”。移出纳
凡将出纳之子,暗中那移者,杖六十。隐蔽者,罪同夹带飞诡者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
【纂注】出纳之子,即在局中之子也。那移,则非其原着矣。隐蔽者,或以袖遮,或以手影,俱系弊端,故俱杖以六十。至夹带飞诡,则亡而或有,东而或西,弊大而为盗矣,故当杖八十、徒二年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