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问者曰:“申不害、公孙鞅,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?”应之曰:“是不可程1也。人不食,十日则死;大寒之隆,不衣亦死。谓之衣食孰急于人,则是不可一无也,皆养生之具也。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。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执也。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师2也。君无术则弊于上,臣无法则乱于下,此不可一无,皆帝主之具也。”
【注释】1.程:《商君书•战法》:“兵起而程敌。”《礼记•儒行》:“引重鼎,不程其力。”《汉书•东方朔传》:“武帝既招英俊,程其器能,用之如不及。”这里用为衡量之意。
2.师:《易•豫•辞》:“豫,利建侯,行师。”《书•皋陶谟》:“百僚师师。”孔传:“师师,相师法。”《诗•周南•葛覃》:“言告师氏,言告言归。”《诗•小雅•采芑》:“其车三千,师干之试。”《诗•小雅•黍苗》:“我徒我御,我师我旅。”《诗•大雅•大明》:“驷騵彭彭,维师尚父。”《老子•二十七章》:“故善人者,不善人之师。”《论语•为政》:“温故而知新,可以为师矣。”《论语•述而》:“子曰:‘三人行,必有我师焉:择其善者而从之,其不善者而改之。’”《孟子•滕文公上》:“文王,我师也,周公岂欺我哉!”《战国策•赵策一》:“前事不忘,后事之师。”《荀子•正论》:“故凡言议期命,是非以圣王为师。”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:“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。”《法言•学行》:“师者,人之模范也。”《玉篇•币部》:“师,范也。”这里用为效法、学习之意。
【译文】发问的人说:“申不害、公孙鞅,这两家的学说哪个是国家最急需的?”回答说:“这是不可以衡量比较的。人不吃东西,十天就饿死了;大寒冷到极点,不穿衣也会冻死。要说穿衣吃饭哪样对人更急需,那么应当是缺一不可的,它们都是维持生命必须具备的。如今申不害主张术治而公孙鞅主张法治。所谓的术治,就是根据各人的能力来授予官职,根据官名来责求实际功效,掌握住生杀大权,考核各级官吏的才能的办法。这是君主所掌握的。所谓的法治,就是法令明确记录在官府中,刑罚制度一定要贯彻到民众心里,奖赏一定要有而且要按照法令,而惩罚要使用在歪曲法令者身上的一套制度。这是我效法和学习的。君主不掌握术治就会在上面被蒙蔽,臣子没有法治那么就会在下面出乱子,这不可或缺,都是帝王所应该具备的。”
【说明】定法,就是确定法度。这是韩非修正申不害、公孙鞅的术治、法治学说从而确定自己法治原则的专论,是我们了解韩非法治思想渊源的重要篇章。本节讨论了申不害、公孙鞅二人的术治和法治思想,阐明了术治和法治的基本内容。
【原文】问者曰:“徒术而无法,徒法而无术,其不可何哉?”对曰:“申不害,韩昭侯之佐也。韩者,晋之别国也。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宪令,则奸多。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,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,利在故新相反,前后相勃,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,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。故托万乘之劲韩,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,虽用术于上,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。
公孙鞅之治秦也,设告相坐而责其实,连什伍而同其罪,赏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,逐敌危而不却,故其国富而兵强;然而无术以知奸,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。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败也,而张仪以秦殉韩、魏。惠王死,武王即位,甘茂以秦殉周。武王死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韩、魏而东攻齐,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,乃城其陶邑之封。应侯攻韩八年,成其汝南之封。自是以来,诸用秦者,皆应、穰之类也。
故战胜,则大臣尊;益地,则私封立:主无术以知奸也。商君虽十饰其法,人臣反用其资。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,法不勤饰于官,主无术于上之患也。”
【译文】发问的人说:“只有术治而没有法治,只有法治而没有术治,为什么不可以治理国家呢?”回答说:“申不害,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。韩国,是晋国分出来的一个国家。晋国原有的法律还没有完全废除,而韩国的新法律又产生了;前代君主的政令还没有收回,而后代君主的政令又下达了。申不害不去统一那旧法和新法,也不去统一新旧政令,那么奸邪之事就多了。所以人们看到利益存在于原有的法律和从前的政令中就按原来的办,看到利益存在于新法律和新政令中就按现在的办,如果利益在旧法与新法中相互对立,前后违背,那么申不害虽然以十倍的努力让韩昭侯运用术治,而奸臣们仍然有办法用言辞来进行诡辩。所以韩国的君主依靠了有万乘兵车的强大韩国,经过七十年还没有成为霸主,虽然是在上面运用了术治,但这是没有用法治对官吏进行整顿所造成的祸患。
公孙鞅治理秦国,设立了告发奸邪株连定罪的制度而求得犯法的真实情况,将株连什伍的人定同样的罪,奖赏丰厚而且信守承诺,刑罚很重而且一定执行。因此他治理下的民众努力劳作而不休息,追击敌人很危险而不退却,所以他的国家富裕而且兵力强盛;然而他没有运用术治来识别奸邪,那就只能把富强资助给臣下了。等到秦孝公、商鞅死后,秦惠王即位,秦国的法治还没有完全败坏,而张仪已经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对韩国、魏国敌对上了。秦惠王死后,秦武王即位,甘茂就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进军周国的战争上了。秦武王死后,秦昭襄王即位,穰侯魏冉越过韩国、魏国向东去攻打齐国,经过五年而秦国没有增加一尺土地,但他自己却扩大了他的陶邑的封地。应侯范雎攻打韩国八年,也成就了他那汝水南面的封地。从此以后,凡是在秦国执政的人,都是魏冉、范雎之类的人了。
所以打仗赢了,那么大臣就尊贵;扩充了土地,那么臣子的封地也就建立起来了;这是因为君主没有运用术治知道奸邪啊。商鞅虽然以十倍的努力施行法治,臣子们却反过来利用他提供的资本为自己谋得利益。所以秦国的君主依靠强大的秦国几十年还没有达到称帝称王的地步,这是因为法治没有用来整顿官吏,君主没有在上面运用术治的祸患。”
【说明】本节讨论了单独运用术治,或单独运用法治的不同情形,说明单独使用一种方法都是不可能的。术治和法治必须要结合起来,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。
【原文】问者曰:“主用申子之术,而官行商君之法,可乎?”对曰:“申子未尽于法也。申子言:‘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’。治不逾官,谓之守职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谓过也。人主以一国目视,故视莫明焉;以一国耳听,故听莫聪焉。今知而弗言,则人主尚安假借矣?商君之法曰:‘斩一首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’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。今有法曰:‘斩首者令为医、匠。’则屋不成而病不已。夫匠者手巧也,而医者齐药也,而以斩首之功为之,则不当其能。
“今治官者,智能也;今斩首者,勇力之所加也。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,是以斩首之功为医、匠也。故曰:二子之于法术,皆未尽善也。”
【译文】发问的人说:“让君主运用申不害的术治,而让官吏实行商鞅的法治,这样可以吗?”回答说:“申先生关于法治是很不周到的。申先生说:‘办事不要超越官职,虽然知道也不要说出来。’办事不超越官职,就称之为谨守职责是可以的;知道了而不要说出来,也不能称之为过错。君主一个人看全国,所以看得不是很明白;一个人听全国,所以听得不是很清楚。如今知道了也不说出来,那么君主还能凭借什么去了解情况呢?商鞅的法令说:‘砍掉一个敌人的头爵位就升一级,想当官的人就封个收入有五十石的官职;砍掉两个敌人的头爵位就升两级,想当官的人就封个收入有一百石的官职。’官职爵位的升迁和砍掉敌人的头的数量是相称的。如今如果有法令说:‘砍掉敌人的头就让他当医生、工匠。’那么房屋盖不成而疾病也治不好。那工匠靠的是手巧,而医生靠的是配药,而以砍掉敌人的头来任命,那么就与才能不相适应了。
“如今治理官吏的,是智慧才能;如今砍掉敌人脑袋的,是勇敢和力气。用勇敢和力气而立功的人来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来治理的官员,就是让砍掉敌人脑袋而立功的人来做医生、工匠。所以说:这两位先生对于法治和术治,都还没有完善。“
【说明】本节进一步探讨了申不害的术治和商鞅的法治,申不害的术治中有一条“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”,韩非认为这是很错误的,如果人人都不说出自己知道的、懂得的,那么靠统治者一个人行吗?统治者也就是一对眼睛,一双耳朵,能看到能听到所有的事吗?所以统治者的术治应该是让官吏们知道什么都说出来,懂得什么也都说出来。那么统治者才能集思广益,作出正确判断。而商鞅的法治中有一条“斩一首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”这也是非常错误的,那打仗,凭的是勇敢和力气,而当官,则靠的是智慧与才能,凭着勇敢和力气能当官吗?靠着智慧与才能能打仗吗?打仗与当官,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,可商鞅把它作为法治的主要内容,可见商鞅的法治还是很欠缺的。所以韩非认为他们两人都不完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