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集注》疑此文为命契之词,盖以《孟子》载於“契教人伦”之後也。然按《尧典》,契为司徒在舜即位以後,恐此文别有所谓,孟子以其意足相发故引之耳。尧能使民“於变时雍”七十载以前岂无命官敷教之事,不必定属之契也。又按:《典》、《谟》之文质直,无用韵者,惟歌乃有韵;独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所引尧之命皆有韵(躬、中、穷、终,一韵;来、直、翼、得,一韵),而其文亦较浅,与《典》、《谟》皆不类,恐後人所润色,非当日之原文。然於理可取,故附录於此。
【附录】“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,祀大火而火纪时焉。”(《左传》襄公九年)
此二事皆无从考其先後。以皆命官之事,故并附录於命羲和之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