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△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
    按: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,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,故皆为之斩衰。妻之从夫服也,犹子之从父服也,故皆降之一等。父为父母三年,故孙为祖父母期也。夫为父母三年,故妇为舅姑亦期也。妻之服夫党也,犹臣妾之服君党也。臣为君之父母期,故妇为舅姑亦期也。臣为君之妻期,故妾为女君亦期也。古人制礼,如权衡然,铢两悉称,不偏重也。而仁浦等乃谓“尊夫而卑舅姑”,则子为祖父母期,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!三年之内,几筵尚存,妇不可以从吉,孙独可以从吉乎?《传》曰:“妇人不贰斩者,何也?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。故未嫁从父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父者,子之天也。夫者,妻之天也。妇人不贰斩者,犹曰不贰天也。妇人不能贰尊也。”既为夫斩矣,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,将何从乎?舅姑也者,由夫而推之也,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。故夫亲迎而成昏礼,厥明乃见於舅姑,三月乃见於庙,事之渐也,义之差也。故夫出之则义绝,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。若妇直为舅姑三年,是妻拟於夫也,将置其夫於何地乎?人莫不本於父母,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,不贰斩之义也,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。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;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。既贰斩矣,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?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,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!仁浦又引《内则》之言“妇事舅姑如事父母,”以为事当一例。不知“如事父母”,正以体其夫之心耳。陈孝妇云:“夫去时,属妾以供养老母。”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。养姑所以为夫,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。世妇之事夫人也,犹大夫之事君也;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,彼无所因而致,此有所从而然也。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!先王制礼,尤以夫妇之伦为重,扶阳抑阴,屡致意焉,不但丧服然也。是以三代以上,女子罕有敢自专者,以礼为之坊也。後世妇人於骄恣,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;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,夫特与我等耳。子妇一例,由来久矣。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。

    为妇:《经》,大功。《开元礼》改齐衰期。《家礼》、明并同。

    【小记】“妇不为舅後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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