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△丧服等杀以倍为率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
考信录
古人立制,其等杀皆以倍为率。三年之丧倍期,固已;即功缌之服亦然。大功何以九月?倍小功也,取期而减其三之一者也。小功何以五月?倍缌也,取期而减其三之二者也。缌何以三月?据自殡至葬而计之者也。葬之迟速虽异,要皆以三月为大凡。故齐衰无受者,《传》皆以三月为言也。缌之服最轻,故至葬而止也。犹之乎封国之制,公侯之百里倍於伯之七十里,伯之七十里倍於子男之五十里也。若以九匝月始为九月,五匝月始为五月,而五服之制遂参差而不得其说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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