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《经》,“从祖祖父母”、“从祖父母”,皆报,而“族曾祖父母、族祖父母”皆不报。自《开元礼》以来,皆增报服,似疑《经》之有缺文者。余按:本记云“童子,惟当室缌”,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,非尽人服之也。尊长之於卑幼,则其情轻矣;卑幼较之於尊长,则其人益聚矣;若族曾祖父母,族祖父母皆报,将有不胜其服者。然则《经》之不报,或以此故,非缺文也。独出“从祖昆弟之子”之服者,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,其属又疏,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,故为之报服耳。《开元礼》以来,概增报服,恐非古人之制。大抵古礼所无者,非有显然之据,必不可已之节,不必轻补之。至《家礼图》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,尤属无谓。说已详前《为从祖祖父母》、《从祖父母》、《从祖昆弟》条下。